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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0年)》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0年)》的通知法〔2011〕1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积极开展好2011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的活动,深入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的力度,充分展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成就,努力营造有利于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事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我院决定发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0年)》全面回顾总结了人民法院2010年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充分展示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所取得的成就,彰显了我国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决心和信心。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为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1〕1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将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八)》对走私犯罪作了较大修改。为切实做好走私犯罪审判工作,现就审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案件时,可参照适用修正前的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0号)规定的数额标准。二、对于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可由各地人民法院结合案件具体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11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计算标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11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计算标准的通知法〔2011〕1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根据国家统计局2011年5月3日发布的201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201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7147元。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日平均工资标准为37147(元)÷12(月)÷21.75(月计薪天数)=142.33元。据此,各级人民法院在2011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的赔偿金应为142.33元。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2011年5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五起涉毒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五起涉毒犯罪典型案例案例1黄国云抢劫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黄国云,男,汉族,1979年3月19日出生,农民。2008年3月7日9时许,被告人黄国云因毒瘾发作无钱购买毒品,以借用卫生间为由进入被害人邓可能(男,殁年76岁)家中。黄国云向邓借钱遭拒后,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威胁邓交出钱,邓不从,黄国云即持刀割邓的颈部,致其右颈总动、静脉断裂大失血休克死亡。邓妻黄运招(被害人,殁年72岁)闻声过来,黄国云将黄运招拖入二楼卫生间内割其颈部,致其左颈总动、静脉断裂大失血休克死亡。黄国云劫得现金约350元及钱包等物后,逃离现场。二审期间,被告人黄国云检举同监室彭银的部分抢劫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二)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国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黄国云毒瘾发作后,为筹钱购买毒品吸食而进入被害人家借钱,遭拒后即持刀杀人,致二人死亡,犯罪手段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印发《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印发《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法发〔20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现将《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1年4月28日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确保管制和缓刑的执行效果,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 对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1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根据工作需要,对2008年2月4日制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改,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现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发布施行以来,在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三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人民调解法、保险法、专利法等法律的制定或修订,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特别是侵权责任法已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迫切需要增补侵权责任纠纷案由。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最高人民
张致清与冯照霞、崔枫、新乡市新华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侵权纠纷案
张致清与冯照霞、崔枫、新乡市新华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侵权纠纷案【裁判摘要】对于发生在房屋登记制度尚不完善时的案件,在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协议时,确认房屋买卖关系是否存在,应结合实际履行情况,考虑买受人是否支付了对价,房屋价值与支付的价格是否合理,出卖人交付房屋及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买受人对房屋是否长期占有,在此期间出卖人是否主张过权利,能否排除借用或租赁等关系,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民再申字第163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请人):张致清,女,汉族,1936年9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三排房巷44号附1号。委托代理人:雷军,河南光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洪亮,河南光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申请再审人):冯照霞,女,汉族,1972年11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路181号平房16号。一
宁夏瀛海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宁夏瀛海银川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石油宁夏化工厂债权纠纷案
宁夏瀛海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宁夏瀛海银川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石油宁夏化工厂债权纠纷案【裁判摘要】对于股东主张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且公司予以认可,但公司其他股东对此持有异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对各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人民法院对该债权债务关系不予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民二终字第1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宁夏瀛海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古城乡南。法定代表人:楼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来发,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宁夏瀛海银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五公里处。法定代表人:范海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自宁,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中国石油宁夏化工厂。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1338号。法定代表人:雍瑞生,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1-06-17 20:38: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1年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法释〔2011〕14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9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船舶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1-06-14 17:47: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5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3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法释〔2011〕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 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1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3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犯罪活动,维护广播电视设施运行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采取拆卸、毁坏设备,剪割缆线,删除、修改、增加广播电视设备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非法占用频率等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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