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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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29 23:06: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0-01-29 23:06: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释〔2009〕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 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0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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