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0-06-03 23:56: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06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释〔2006〕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06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二条
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0-06-03 17:45: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经协商,达成《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并于2006年2月28日签署。本《安排》已于2006年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根据双方一致意见,本《安排》自2006年4月1日起生效。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释〔2006〕2号 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 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2006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8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经协商,就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0-06-03 17:42: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 二○○六年一月十一日 法释〔2006〕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5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3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就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 第二条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共同犯罪的部分被告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共同犯罪的部分被告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应适用何种程序审理的批复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0-04-01 17:21: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共同犯罪的部分被告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应适用何种程序审理的批复》已于2010年3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释〔2010〕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对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共同犯罪的部分被告人 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 应适用何种程序审理的批复 (2010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5次会议通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来,有的高级人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0-03-25 16:56:0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10年2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 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释〔2010〕7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 2010年2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0-03-20 01:16: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已于2009年11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二月十日 法释〔2010〕4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 (2009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8次会议通过) 为完善财产刑的执行制度,规范财产刑的执行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 被执行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第二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本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或者收到上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后,对有关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0-03-16 15:58: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0年1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6日起施行。 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释〔2010〕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0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2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0-02-24 00:24:0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10年1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3次会议、2010年1月1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4日起施行。 二 ○ 一 ○ 年 二 月 二 日 法释〔2010〕3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10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0-02-24 00:15: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9年11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4日起施行。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法释〔2010〕2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9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7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保障和规范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一)涉及群体利益的; (二)涉及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0-02-24 00:07: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已于2009年1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法释〔2010〕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2009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9 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加强合议庭的审判职责,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合议庭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和裁判,依法履行审判职责。 第二条 合议庭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合议庭成员相对固定的,应当定期交流。人民陪审
全国咨询热线
微信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