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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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9-08-09 08:3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已于2019年4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8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2019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7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9〕12号 为规范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在向被告人送达依法作出的死刑裁判文书时,应当告知其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阶段有权委托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9-06-28 16:50:58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8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7次会议、 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 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9〕9号 为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促进证券、期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 (一)利用虚假或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9-06-28 16:50:09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8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8次会议、 2018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 第十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9〕10号 为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促进证券、期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证券、期货的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9-06-05 11:34:38 为正确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严格保护生态环境,依法追究损害生态环境责任者的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或者受国务院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门,因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磋商未达成一致或者无法进行磋商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一)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二)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三)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前款规定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包括设区的市,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9-04-28 19:1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已于2019年4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2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 (2019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6次 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4月29日起施行) 法释〔2019〕7号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就股东权益保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19-04-26 09:00: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 (2019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0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9〕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已于2019年1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8日 为规范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9-04-25 16:39: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9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4日 法释〔2019〕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9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1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保障和规范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的,合议庭成员确定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二条 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9-03-28 11:38: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法释〔2019〕4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 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2019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762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2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规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9-03-28 11:35: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已于2019年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法释〔2019〕3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2019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762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有关债权人权利行使等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发布时间:2019-01-31 20:11:55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8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9次会议、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一)使用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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