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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经)发〔 1990〕2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现就人民法院在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中提出的一些问题,解答如下:一、关于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受理问题(一)联营各方因联营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所发生的经济纠纷,如联营投资、盈余分配、违约责任、债务承担、资产清退等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凡符合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联营各方因联营体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组成等管理方面的问题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关于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一)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因不同的联营形式而有所区别:1、法人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法人型联营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合伙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合伙型联营体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3、协作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淫秽物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淫秽物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研)发〔1990〕11号 为了准确、有力地打击制作、贩卖、传播、走私淫秽物品的犯罪,现对当前办理有关淫秽物品刑事案件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规定如下:一、以营利为目的,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制作淫秽录像带5—10盒以上,淫秽录音带10—20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10—20副(册)以上,或者淫秽照片、画片50—100张以上的;(二)贩卖淫秽录像带10—20盒以上,淫秽录音带20—40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20—40副(册)以上,或者淫秽照片、画片100—200张以上的;(三)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25—50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3—6场次以上的;(四)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500元一1000元以上的。二、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种植罂粟构成犯罪的以制造毒品罪论处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种植罂粟构成犯罪的以制造毒品罪论处的规定法(研)发〔1990〕14号为了杜绝制造毒品的原料来源,依法惩处非法种植罂粟的犯罪行为,特规定如下:一、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制造毒品罪论处;非法种植3000株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惩处。二、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在割浆以前自动铲除、销毁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后正在办理的案件,适用本规定。1990年7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严惩盗窃通讯设备犯罪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依法严惩盗窃通讯设备犯罪的规定法(研)发〔1990〕15号为了依法严惩为牟取暴利,盗窃通讯设备,破坏通讯线路的犯罪,不使犯罪分子逃避应有的惩处,特规定如下:一、盗窃通讯设备价值数额不大,但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破坏通讯设备罪的,或者盗窃通讯设备价值数额较大,并构成破坏通讯设备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刑。二、盗窃通讯设备价值数额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以盗窃罪从重判处。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后正在办理的上述犯罪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发布前已判决或者裁定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1990年7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法(交)发〔1990〕8号为了明确铁路运输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对案件管辖的分工,及时审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经济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维护铁路运输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特对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经济纠纷案件的范围规定如下:一、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二、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三、由铁路处理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案件;四、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案件;五、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六、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七、国家铁路与地方铁路、专用铁路、专用线在修建、管理和运输方面发生的合同纠纷案件;八、铁路在装卸作业、线路维修等方面发生的委外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九、铁路系统内部的经济纠纷案件;十、违反铁路安全保护法律、法规,对铁路造成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十一、铁路行车、调车作业造成人身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 公安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法〔 1990〕070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为重伤的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第二条 重伤是指使人肢休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生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损伤程度的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委托、聘请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时,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调阅案卷和病历、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1990 年6月28日通过)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刑法补充规定: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的国旗制法说明制作。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外交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国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制作。第五条 下列场所或者机构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国旗:(一)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第二条 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第三条 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第四条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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