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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2008年12期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荷属安的列斯·东方航运有限公司与中国·澄西船舶修造厂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案

荷属安的列斯·东方航运有限公司与中国·澄西船舶修造厂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船舶虽然在修理厂进行修理,但并非全船属于修理厂的修理范围,船员始终保持全编在岗状态。在此情况下发生火灾,船方主张修理厂对火灾损失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当对起火点位于船舶修理合同范围之内、修理厂存在不履行合同或者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火灾损失的存在以及修理厂的违约行为与火灾损失的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问题承担举证责任。船方不能就上述问题举证的,人民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民四监字第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荷属安的列斯·东方航运有限公司(Orient Shipping N.V.),住所地:荷属安的列斯,博奈尔,跨兰蒂克,凯亚欧佩5号(Kaa Opal 5, Kralendik Bonaire, Netherlands Antilles)。法定代表人:C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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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2008年12期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瑞华投资控股公司与山东鲁祥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嘉祥景韦铜业有限公司、陈中融、高学敏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瑞华投资控股公司与山东鲁祥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嘉祥景韦铜业有限公司、陈中融、高学敏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原告据以提起诉讼的基础法律关系涉及多份借款合同,虽然借款人为同一主体,但是,为多份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均系多人,各担保人所提供担保的对象、金额、方式也不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此类诉讼的合并需要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许可,否则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不予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民四终字第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瑞华投资控股公司(Rui Hua Investment Holding Limited),住所地:毛里求斯共和国路易斯港佛雷菲利斯·瓦洛斯大街10号(10,Frere Felix de Valois Street,Port Louis,Mauritius)。法定代表人:黄永宜(NG Yong Ngee),该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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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2008年12期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国家开发银行与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隔离开关有限公司、沈阳北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撤销权纠纷案

国家开发银行与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隔离开关有限公司、沈阳北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撤销权纠纷案【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转让财产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民二终字第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国家开发银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9号。法定代表人:陈元,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白强,该行辽宁分行职员。委托代理人:陈丽阳,北京市大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沈铁路39号。法定代表人:刘宝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惠肇阳,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晓轩,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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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2008年11期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的决定(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 批准2007年4月17日由时任外交部部长李肇星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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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2008年11期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纳米比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纳米比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批准2006年5月26日由司法部部长吴爱英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纳米比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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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2008年11期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批准2007年12月1日由外交部部长杨洁篪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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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2008年11期
法律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2008年6月4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8年6月8日公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积极、稳妥恢复灾区群众正常的生活、生产、学习、工作条件,促进灾区经济社会的恢复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分步实施、自力更生、国家支持、社会帮扶的方针。第三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受灾地区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与国家支持、对口支援相结合;(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三)就地恢复重建与异地新建相结合;(四)确保质量与注重效率相结合;(五)立足当前与兼顾长远相结合;(六)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相结合。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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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
2008年11期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大连渤海建筑工程总公司与大连金世纪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宝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宝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大连渤海建筑工程总公司与大连金世纪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宝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宝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债权属于相对权,相对性是债权的基础,故债权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对人权。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也只对特定的债权人负有给付义务。即使因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致使债权不能实现,债权人不能依据债权的效力向第三人请求排除妨害,也不能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要求第三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一终字第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渤海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长兴街90号。法定代表人:刘万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长胜,辽宁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士才,男,汉族,1955年8月出生,海军大连舰艇学院教师。上诉人(原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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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X
2008年11期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车站支行与三门峡天元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天元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车站支行与三门峡天元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天元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因此,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承诺书,表示将所负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而债权人对此未予接受,亦未在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债务转移协议书上加盖公章的,应当认定债权人不同意债务转让,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转让协议对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二、借新贷还旧贷,系在贷款到期不能按时收回的情况下,作为债权人的金融机构又与债务人订立协议,向债务人发放新的贷款用于归还旧贷款的行为。该行为与债务人用自有资金偿还贷款,从而消灭原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具有本质的区别。虽然新贷代替了旧贷,但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未消除,客观上只是以新贷形式延长了旧贷的还款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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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2008年11期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院执行工作办公室更名为执行局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院执行工作办公室更名为执行局的通知法发〔2008〕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全面加强执行工作,深化执行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更名为“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更名后,该局具体职责为: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的生效判决、裁定及调解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决定;执行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承办依法监督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有关事项;协调解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事、行政、海事以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判决、裁定中的执行争议;参与起草有关司法解释。特此通知。2008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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