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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督促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督促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法发〔2009〕31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现将《人民法院督促检查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层报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5月25日人民法院督促检查工作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督促检查(以下简称督查)工作,明确督查工作任务,规范督查工作流程,提高督查工作效率,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督查工作是指对人民法院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专项工作,上级或同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等有关机关及其领导、上级人民法院及其领导或本院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进行督查。第三条 督查工作应当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开拓创新、求真务实,依章办事、保守秘密,做到科学督查、高效督查、廉洁督查。第二章 组织机构、人员和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做好当前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做好当前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做好当前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09年5月25日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做好当前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日益加深,世界经济出现衰退迹象,我国经济增速明显放缓,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难度明显加大。金融危机的影响已经逐渐反映到司法领域,给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新的压力和挑战,被执行人履行能力降低,执行和解难度加大,金融纠纷、投资纠纷、劳资纠纷等新类型案件增加,收案大幅上升,资产处置难度加大。在金融危机冲击下,为企业和市场提供司法服务,积极应对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引发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三保”方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被风险处置证券公司相关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被风险处置证券公司相关案件的通知法发〔2009〕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维护证券市场和社会的稳定,依法审理和执行被风险处置证券公司的相关案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为统一、规范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中个人债权的处理,保持证券市场运行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制定发布了《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国家对个人债权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收购,是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采取的特殊行政手段。相关债权是否属于应当收购的个人债权或者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范畴,系由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机构以及依据《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成立的甄别确认小组予以确认的,不属人民法院审理的范畴。因此,有关当事人因上述执行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当前,由于国际金融危机的不断发展和蔓延,我国经济发展仍然面临着严峻的考验。阻碍经济良性运行的负面因素和潜在风险明显增多,许多企业因资金链断裂引发的系统风险不断显现,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发展秩序良性运转和社会稳定。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商事审判的职能作用,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防范和化解企业债务风险,挽救危困企业,规范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维护市场运行秩序,对于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现就人民法院做好企业破产案件审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为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良性运行机制提供司法保障1.人民法院要正确认识企业破产法保障债权公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工作条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工作条例》的通知法发〔2009〕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根据工作需要,对《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工作条例》进行了修订并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给予支持、配合。2009年5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工作条例(2009年5月26日修订)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特邀咨询员的作用,进一步拓宽听取社情民意的沟通领域和渠道,健全和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不断促进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是最高人民法院聘请的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和司法改革等进行咨询、提出建议的人员。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由政治、法学、哲学、历史、经济、社会等人文社会科学领域著名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担任。第四条 特邀咨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涉及汶川地震相关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涉及汶川地震相关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二)》的通知法发〔2009〕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依法做好灾区审判和执行工作,保障灾区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5月27日、6月6日以及7月14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审判工作切实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的通知》(法〔2008〕15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做好抗震救灾恢复重建期间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8〕164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涉及汶川地震相关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一)》(法发〔2008〕21号)等规范性文件,上述文件对涉灾案件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基本原则和一些具体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执行。对于可能影响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群体性以及社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发〔2009〕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认真落实中央关于研究解决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精神,统一思想,明确任务,依法公正妥善地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金融不良债权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商有关部门形成了《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遵照执行。各高级人民法院,特别是不良债权转让纠纷案件数量较多、标的额较大、影响较大地区的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有关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调研指导,发现新情况、新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3月30日 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09年4月1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加强民意沟通工作,是坚持实事求是和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畅通司法民主渠道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推进司法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更好地接受民主监督,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现就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重大意义(一)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是践行司法为民、推进司法民主的关键环节。审判执行工作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09年4月21日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当前,我国国民经济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发展,改革开放深入推进,社会事业加快发展,人民生活进一步改善,但同时也面临着严重的困难和挑战。为深入贯彻全国“两会”精神,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使知识产权审判更好地服务于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大局,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作出更加积极的贡献,现就当前经济形势下人民法院做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立足实际,突出重点,努力增强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09年4月27日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第一条 当事人或案外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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