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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八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八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4〕3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等六个案例(指导案例32-37号),作为第八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2014年12月18日 指导案例32号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4年12月18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 危险驾驶罪 追逐竞驶 情节恶劣 裁判要点 1. 机动车驾驶人员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赶行驶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追逐竞驶”。 2. 追逐竞驶虽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综合考虑超过限速、闯红灯、强行超车、抗拒交通执法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足以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
李德勇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云阳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李德勇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云阳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储蓄人主张与银行成立储蓄存款合同,应当证明其与银行分别作出要约和承诺,符合合同成立要件。当储蓄人依据犯罪分子伪造的存单主张与银行成立储蓄合同,人民法院应判定储蓄人与银行是否就储蓄事宜分别作出要约、承诺。在不能认定双方成立储蓄合同情形下,储蓄人依据伪造存单提起的诉讼,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作为一般存单纠纷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提字第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德勇,男,汉族,1973年11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梁春蓉,重庆康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孙昌明与江苏威特集团有限公司、盐城经济开发区祥欣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案
孙昌明与江苏威特集团有限公司、盐城经济开发区祥欣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案【裁判摘要】一、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书面异议被驳回后,应当根据其权利主张与原判决、裁定之间的关系,依法选择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或者执行异议之诉维护其合法权益。二、执行异议之诉是对案外人权利保护提供的司法救济途径,针对的是执行行为本身,核心在于以案外人是否对执行标的具有足以阻却执行程序的正当权利为前提,就执行程序应当继续还是应该停止做出评价和判断。如案外人权利主张所指向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其诉讼请求所指向的标的物,与原判决、裁定确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者该权利义务关系的客体具有同一性,执行标的就是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定客体,其则属于“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情形,应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提字第2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法发〔2015〕3号 党的十八大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作出了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战略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正面临前所未有的重大历史机遇。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人民法院各项改革,现制定《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并将之作为《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06-30 11:33: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已于2015年6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6月29日 法释〔2015〕14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 (2015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3次会议通过) 为保障海峡两岸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适应海峡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新形势,根据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总结人民法院涉台审判工作经验,就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作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台湾地区仲裁裁决是指,有关常设仲裁机构及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06-30 11:28: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已于2015年6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6月29日 法释〔2015〕13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2015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3次会议通过) 为保障海峡两岸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适应海峡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新形势,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总结人民法院涉台审判工作经验,就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作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06-01 15:25: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6月1日 法释〔2015〕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4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
海擎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海擎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原则。建设单位未提前交付地质勘查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过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应对于因双方签约前未曾预见的特殊地质条件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承担主要责任。施工单位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采取合理施工方案,避免损失扩大。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的工程建设程序,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对于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承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提字第20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海擎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经济开发区北港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曹克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波,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季杰,山东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05-29 16:44:3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5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5月29日 法释〔2015〕1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1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审理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05-05 11:12:5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4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5月5日 法释〔2015〕10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 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8次会议通过) 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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