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高仪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高仪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体现了其不同于现有设计的创新内容,也体现了设计人对现有设计的创造性贡献。如果被诉侵权设计未包含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全部设计特征,一般可以推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不近似。对于设计特征的认定,应当由专利人对其所主张的设计特征进行举证,第三人可以提供反证予以推翻。人民法院在听取各方当事人质证意见的基础上,对证据进行充分审查,依法确定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对功能性设计特征的认定,不在于该设计是否因功能或技术条件的限制而不具有可选择性,而在于从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角度看,该设计是否仅仅由特定功能所决定,不需要考虑该设计是否具有美感。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提字第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玉环县科技工业园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东升支行与吉林市碧碧溪外国语实验学校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案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东升支行与吉林市碧碧溪外国语实验学校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案 【裁判摘要】一、豁免执行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对教育用地或教育设施豁免执行,学校应以学校的财产包括教育用地与教育设施负担其债务。二、债权实现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应当保持平衡,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不能影响社会公益设施的使用。为保障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保障公众受教育权等基本权益,对教育用地与教育设施的执行不能改变其公益性用途,不能影响实际使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执申字第55号申诉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东升支行。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吉林大街201号。负责人:隋杨,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宋俊峰,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郭志惠,该公司职员。被申诉人(被执行人):吉林市碧碧溪外国语实验学校。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莲花胡同2号。法定代表人:陈凤,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定案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定案【裁判摘要】判断社会组织是否属于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组织,应当综合考量该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否包含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是否实际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以及所维护的环境公共利益是否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社会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否包含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应根据其内涵而非简单依据文字表述作出判断。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再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西革新里98号。法定代表人:胡德平,该基金会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海军,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晓,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绿发会)因起诉中卫市美利源水务有限公司(以
黄光娜与海口栋梁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黄光娜与海口栋梁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一、案件争议不动产的登记所有权人,同案件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作为案件第三人。二、一方当事人大股东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受让争议标的物,但未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案件判决生效后,又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院推定其知悉案件情况,非因不能归责于其本人的原因未参加诉讼的,符合常理和交易惯例。上述大股东所提第三人撤销之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裁定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一终字第37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黄光娜,女,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委托代理人:禤丽琴,女,汉族,住海南省海南大学。系黄光娜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推荐的公民。黄光娜为与海口栋梁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以下简称阳江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琼立一初字
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曲阜分公司与中煤第六十八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
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曲阜分公司与中煤第六十八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对仲裁案件执行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作出的明确规定,具有强制约束力。关于仲裁裁决的执行,其确定管辖的连接点只有两个,一是被执行人住所地,二是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民事诉讼法属于公法性质的法律规范,法律没有赋予权利即属禁止。虽然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禁止当事人协商执行管辖法院,但对当事人就执行案件管辖权的选择限定于上述两个连接点之间,当事人只能依法选择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民事诉讼法有关应诉管辖的规定适用于诉讼程序,不适用于执行程序。因此,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选择,或通过不提管辖异议、放弃管辖异议等默认方式自行确定向无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
湖南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常德工艺美术学校不服执行裁定申诉案
湖南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常德工艺美术学校不服执行裁定申诉案【裁判摘要】一、当事人自愿达成合法有效协议或仲裁条款选定仲裁机构解决其争议纠纷,是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纠纷的前提。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其争议纠纷由仲裁机构解决,通常情况下,仲裁机构无权对该争议纠纷予以仲裁。二、当事人在主合同中约定其争议纠纷由仲裁机构解决,对于没有约定争议纠纷解决方式的补充协议可否适用该约定,其关键在于主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是否具有可分性。如果主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相互独立且可分,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对于两个完全独立且可分的合同或协议,其争议解决方式应按合同或补充协议约定处理。如果补充协议是对主合同内容的补充,必须依附于主合同而不能独立存在,则主合同所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也适用于补充协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执申字第33号申诉人(申请执行人):湖南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漳江镇洞庭
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与陕西农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大丰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与陕西农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大丰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裁判摘要】判断被诉侵权繁殖材料的特征特性与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同是认定构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的前提。当DNA指纹检测结论为两者相同或相近似,而通过田间种植的DUS测试确定两者具有明显且可重现的差异,其特异性结论与DNA指纹检测结论不同时,应当以田间种植的DUS测试结论认定不构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26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三山岛特别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吴树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峰,北京市广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少辉,北京市广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农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西段陕西农用物资市场B138-139号。
刘鸿彬与北京京联发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天威四川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刘鸿彬与北京京联发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天威四川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裁判摘要】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对于他人在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前实施该专利的行为,并不享有请求他人停止实施的权利。他人在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前实施该专利,包括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并不为专利法所禁止,相关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不构成侵权产品。在此情况下,对于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前已经售出的产品的后续行为,包括使用、许诺销售和销售,应当得到允许。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0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鸿彬,男,汉族,1953年8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委托代理人:张新,男,汉族,1966年12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天嘉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京联发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经济开发区科
云南福运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
云南福运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一、当事人就货物保险损失达成的《赔偿协议书》及《货运险赔偿确认书》是对财产损害赔偿金额的自认,是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二、保险合同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即保险合同以双方当事人愿意接受特定条件拘束时,保险合同即为成立。签发保险单属于保险方的行为,目的是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加以确立,便于当事人知晓保险合同的内容,能产生证明的效果。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全部内容”之规定,签发保险单并非保险合同成立时所必须具备的形式。三、保险费是被保险人获得保险保障的对价。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关于“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黄艺明、苏月弟与周大福代理人有限公司、亨满发展有限公司以及宝宜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黄艺明、苏月弟与周大福代理人有限公司、亨满发展有限公司以及宝宜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涉港民商事纠纷案件中,应当参照我国国际私法冲突规范的规定以及国际私法理论,针对涉及的不同问题采用分割方法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本案涉及的定性、程序事项适用法院地法—内地法律;先决问题因涉及法定继承、夫妻财产关系,根据我国冲突规范的指引,适用内地法律;合同争议本身以及诉讼时效问题,根据我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适用当事人选择的香港法律。当事人有义务向法院提供其选择适用的香港法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四终字第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黄艺明,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 委托代理人:董立坤,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母健荣,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原告):苏月弟,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 委托代理人:张淑钿,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母健荣,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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