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适用法律问题的补充通知
总编辑:邓修明 副总编辑:林文学 海伟 - 1986年04期 -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适用法律问题的补充通知
法(研)发〔 1986〕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院法院、人民检察院,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
据不少地方反映,近年来,一些曾因盗窃几次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的盗窃分子,又一再进行撬锁、扒窃等活动。这种案件有时查出的盗窃数额不是很多,但破坏社会秩序的影响很坏。为及时从严处理这种案件,现决定:将( 84)法研字第 14号《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 “ …… 曾因盗窃,几次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又一再偷盗、扒窃,数额不到较大的,可予以劳动教养;户口在农村,而人在城镇作案的,也可以劳动教养”,修改为 “ …… 曾因盗窃,几次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又偷盗、扒窃,数额不到较大的,可予以劳动教养;户口在农村,而人在城镇作案的,也可以劳动教养;其中个别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亦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七日
侯义民 律师
侯义民,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现任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律师、民事侵权专业委员会主任,执业证号:11101202010231620。深耕法律实务多年,主攻交通事故理赔、保险合同纠纷、外卖骑手劳务纠纷等案件,是北京首批专注骑手权益维权的专业律师。手握数百份胜诉判决,实战功底深厚,擅长攻克各类疑难争议案件,曾两度获评律所优秀律师。
本人及团队面向全国承接保险理赔相关案件,推行前期免费、胜诉后收费模式,全程严格保密客户信息,用心守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全国咨询热线
微信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