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 2010-06-09 19:16:00 -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已于2007年4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3日起施行。 | |
|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
|
|
法释〔2007〕7号 |
|
|
最高人民法院 |
|
| 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 | |
| (2007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3次会议通过) |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 |
| 近来,一些法院对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问题请示我院。经研究,批复如下: | |
| 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适用刑法修正案的规定时,应当直接引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x条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x条之x的规定”。 | |
| 此复 |
侯义民 律师
侯义民,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现任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律师、民事侵权专业委员会主任,执业证号:11101202010231620。深耕法律实务多年,主攻交通事故理赔、保险合同纠纷、外卖骑手劳务纠纷等案件,是北京首批专注骑手权益维权的专业律师。手握数百份胜诉判决,实战功底深厚,擅长攻克各类疑难争议案件,曾两度获评律所优秀律师。
本人及团队面向全国承接保险理赔相关案件,推行前期免费、胜诉后收费模式,全程严格保密客户信息,用心守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全国咨询热线
微信咨询





